《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 8年版)GB50016-2014中的防火玻璃门窗、隔墙、耐火窗有关规定
总则:
1.0.4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术语:
2.1.10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21防火间距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 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1 22防火分区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 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民用建筑: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而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 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3.6餐饮、 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应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
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 ,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建筑构造: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 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6.4.10疏散走道的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6.5.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a